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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空地空屋管理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攜帶動物應備有清理動物排泄物之器具,隨時清除排 泄物。 前項所稱之清理器具,係指可隨身攜帶之鏟子、夾子、砂、木屑、廢(報 )紙、塑膠袋或其他可供清除動物排遺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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