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取土經本府審查許可者,應於取土前向本府申請核發運送憑證,並 覈實填列處理紀錄表。取土申請內容有變更者,應依前條規定申請變更 。 前項許可之取土作業期間應於每年三至六月及九至十二月執行,並以十 五日為限。但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者,應於 遲延事故發生後三日內申請展期,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