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市政府設民政局、財政局(科)、建設局、教育局、工務局、國宅局、
  社會局(科)、勞工科、兵役科、地政科、秘書室、計畫室、人事室、
  政風室及主計室,並得設新聞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民政局:掌理自治行政、戶政、山胞生活輔導、宗教、禮俗、文獻
      、調解及公共造產等事項。
  二、財政局(科):掌理財務行政、稅務行政、公產、公債、公庫及地
      方金融管理等事項。
  三、建設局:掌理農、林、漁、牧業、工業、商業、礦業、農漁會輔導
      、農畜產品共同運銷、零售及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管理、農藥管理、
      農路管理維護、水土保持、公用事業、公營事業及觀光事業等事項
      。
  四、教育局:掌理國民教育、社會教育及文化、體育等事項。
  五、工務局:掌理都市計畫、交通工程、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建築管
      理及公共設施等事項。
  六、國宅局:掌理國民住宅之興建及管理等事項。
  七、社會局(科):掌理社會行政、社會福利及合作行政等事項。
  八、勞工科:掌理勞資關係、勞工組織、勞動條件、勞工福利、就業輔
      導及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
  九、兵役科:掌理兵役行政、徵兵處理、後備軍人管理、國民兵組訓、
      留守業務、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扶助及軍勤業務等事項。
  十、地政科:掌理地籍、地權、地價、地用及一般土地行政等事項。
  十一、秘書室:掌理法制、國家賠償、印信、文書、庶務及出納等事項
      。
  十二、新聞室:掌理新聞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十三、計畫室:掌理綜合設計規劃、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推動為民服
      務等事項。
  十四、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事項。
  十五、政風室:掌理政風業務事項。
  十六、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人口未滿三十四萬之市,前項第二款及第七款規定事項,設財政科及社
  會科分別掌理之;第六款規定事項,由建設局掌理之;第十二款規定事
  項由秘書室掌理之,人口在三十四萬以上之市,未設新聞室者,亦同。
  勞工人數未滿十五萬人,事業單位未滿六千家之市,第一項第八款規定
  事項,由社會局(科)掌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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