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8日

條文關聯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之辭職,應以書面向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提
  出,於辭職書送達代表會時即行生效。由代表會報請縣政府備查並函知
  鄉、鎮、縣轄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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