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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鄉鎮縣轄市民代表之辭職)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之辭職,應以書面向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提 出,於辭職書送達代表會時即行生效。由代表會報請縣政府備查並函知 鄉、鎮、縣轄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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