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督學、課長應具備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
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一年以上者。
二、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教育
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二年以上者。
三、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系畢業,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
合計三年以上者。
四、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學系以外各系畢業,曾修習教育學科學
分達規定標準,並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併計四年以上者。
五、高等考試教育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
計四年以上者。
六、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畢業,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五
年以上者。
七、師範專科學校畢業,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七年以上者
。
八、專科學校畢業,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八年以上者。
九、高等考試教育行政人員以外考試及格,經銓敘合格為教育行政人員
,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八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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