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教育行政人員遴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教育局督學、課長應具備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
      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一年以上者。
  二、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教育
      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二年以上者。
  三、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系畢業,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
      合計三年以上者。
  四、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學系以外各系畢業,曾修習教育學科學
      分達規定標準,並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併計四年以上者。
  五、高等考試教育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
      計四年以上者。
  六、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畢業,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五
      年以上者。
  七、師範專科學校畢業,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七年以上者
      。
  八、專科學校畢業,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八年以上者。
  九、高等考試教育行政人員以外考試及格,經銓敘合格為教育行政人員
      ,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八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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