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甄選任用及遷調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校長任期以四年為一任,任期屆滿視其服務成績,得連任一次或調任適
  當職務,連任期間得予調動,不受任期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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