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國術館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凡具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開設國術館或充當國術教師或參加學
  習國術:
  一、無一定住所或居所者。
  二、素行不端者。
  三、患精神病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