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管筏管理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管筏之檢查分發照檢查、定期檢查及修護檢查,其申請檢查期限如左:
一、發照檢查,應於管筏建造或變更設計及改造完竣時申請之。
二、定期檢查,應於管筏經發照檢查後,依執照所載日期、動力管筏每屆
    滿二年之前後各三個月內,非動力管筏每屆滿三年之前後各三個月內
    申請之。
三、修護檢查,應於管筏遭受損壞進行修理或推進機之重要部分更換完竣
    時申請之。
發照檢查合格後,主管機關應核發管筏執照,定期或修護檢查合格後,主
管機關應於管筏執照檢查紀錄欄簽署或註明之。
管筏未依規定申請定期檢查或修護檢查者,其管筏執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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