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自來水水質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自來水水質化學性物質最大容許量或容許範圍如左:
  一、鉛(以Pb表示)0.0五亳克/公升。
  二、硒(以Se表示)0.0五亳克/公升。
  三、砷(以As表示)0.0五亳克/公升。
  四、鉻(以Cr表示)0.0五亳克/公升。
  五、鎘(以Cd表示)0.0一亳克/公升。
  六、銀(以Ag表示)0.0五亳克/公升。
  七、汞(以Hg表示)0.00二亳克/公升。
  八、鐵(以Fe表示)0.三亳克/公升。
  九、錳(以Mn表示)0.0五亳克/公升。
  十、銅(以Cu表示)一.0亳克/公升。
  十一、鋅(以Zn表示)五.0亳克/公升。
  十二、氰鹽(以Cn表示)0.0一亳克/公升。
  十三、氟鹽(以F表示)0.八亳克/公升。
  十四、氯鹽(以Cl表示)二五0亳克/公升。
  十五、硫酸鹽(以So表示)二五0亳克/公升。
  十六、游離氨氮(以NH-N表示)0.五亳克/公升。
  十七、亞硝酸鹽氮(以NO-N表示)一0.0亳克/公升。
  十八、硝酸鹽氮(以NO-N表示)一0.0亳克/公升。
  十九、總三鹵甲烷(以年平均值表示)0.一五亳克/公升。
  二十、總溶解固體量八00亳克/公升。
  二十一、酚類0.00一亳克/公升。
  二十二、陰離子界面活性劑(MBAS)0.五亳克/公升。
  二十三、總硬度(以CaCO3表示)五00亳克/公升。
  二十四、有效餘氯:
        (一)自由有效餘氯0.二至一.五亳克/公升。
        (二)結合有效餘氯一.0亳克/公升。
  二十五、氫離子濃度指數以(PH表示)六.五至八.五。
  二十六、農藥
        (一)有機磷劑(巴拉松、大利松、達馬松、亞素靈、一品松)
              加氨基甲酸鹽(滅必蝨、加保扶、納乃得)0.0五亳克
              /公升。
        (二)安特靈0.000二亳克/公升。
        (三)靈丹0.00四亳克/公升。
        (四)毒殺芬0.00五亳克/公升。
        (五)安殺番0.00三亳克/公升。
        (六)飛佈達及其衍生物(Heptachlor, Heptachlorep-oxide)
              0.00一亳克/公升。
        (七)滴滴涕及其衍生物(DDT,DDD,DDE)0.00一亳克 /公
              升。
        (八)阿特靈-地特靈0.00三亳克/公升。
        (九)五氯酚及其鹽類0.00五亳克/公升。
        (十)除草劑(丁基拉草、巴拉刈、2-4地)0.一亳克/公升
              。
        (十一)其他有害水質之農藥,其容許量由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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