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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灣省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前條保留學籍及入學資格之學生,各縣(市)政府兵役局(科)及鄉( 鎮、市、區)公所兵役課,應於送發徵召集令或集合時,以書面通知學 生逕向其原學校憑所持徵召集令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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