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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營利事業場所應將每年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於屆滿前十天 內,送主管機關備查;變更保險內容時亦同。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經限期改善而未辦理者,撤銷其營利事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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