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物融合傳統聚落風貌獎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為辦理本自治條例獎助事項之審查,本府設「金門縣建築物融合傳統聚
  落風貌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主任委
  員一人,由建設處長兼任;委員七至十一人,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本府建築、景觀、文化資產及都市計畫業務主管等三至四人。
  二、福建省建築師公會專家代表一至二人。
  三、建築、都市計畫、景觀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四、熱心公益人士一至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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