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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符合本自治條例規定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得於申請營利事業 登記時或工廠登記時,備具本自治條例規定應檢附之書件,一併辦理建 築物使用用途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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