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民糧供銷與高粱收購補貼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運用及其收支事項應按年度預算送縣議會審議,決算由審計機
  關審核,並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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