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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民糧供銷與高粱收購補貼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基金之運用及其收支事項應按年度預算送縣議會審議,決算由審計機 關審核,並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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