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民糧供銷與高粱收購補貼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0日

所有條文

  為解決地區學生食米午餐運輸損耗、戰時食米安全存量及鼓勵農民生產
  高粱及大、小麥,特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單位分別為本
  府教育局、財政科及建設局。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政府提撥之經費。
  二、本基金歷年之滾存。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學生食米午餐運輸損耗。
  二、戰時食米安全存量之損耗。
  三、糧食管理法規之推廣費用。
  四、高粱、大、小麥搬運費之補貼。

  本基金為留本基金,應在銀行設立專戶存儲,並得視應用情形提存定期
  存款。

  本基金之運用及其收支事項應按年度預算送縣議會審議,決算由審計機
  關審核,並依規定執行。

  本基金設立之期限為永久性。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