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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獎勵特定診療科別至烈嶼鄉開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醫療機構申請獎勵,應於取得開業執照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 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三、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獎勵之經費明細表及收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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