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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4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會報之任務如左: 一、核定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本縣重要災害防救措施。 三、核定縣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縣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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