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補助影視業者製作拍攝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申請補助金額,每案原則不得達申請企劃書所載製作總成本之百
  分之四十,每部電影片獲核發補助金,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電視劇集補助金之核發,每集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全齣電視
  劇集合併計算者,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本府得視個案性質與
  影視業者提列補助之項目逐案逐項審核補助金額。
  前項審核基準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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