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傷病,必須於當地門診或住院診療者,
得檢具其門診或住院診療之醫療機構之證明文件及收費單據,由其所屬投
保單位請領其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
前項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保險人應核實給付,但申請費用高於依其門診
或住院診療當月起前三個月本保險給付特約醫學中心平均每人次門診或平
均每天住院診療費用標準者,其超過部分不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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