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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條
毀壞前二條以外之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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