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應依照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 開管理辦法、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之規定,確實履行資訊揭露之義務。 保險業應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資訊之蒐集及揭露工作,並建立發言人制度, 以確保可能影響股東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能夠及時允當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