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保險業應依照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
開管理辦法、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之規定,確實履行資訊揭露之義務。
保險業應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資訊之蒐集及揭露工作,並建立發言人制度,
以確保可能影響股東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能夠及時允當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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