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於學校調查處理教師涉及第二條規定情形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 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糾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主管機關於所屬學校調查處理教師涉及第二條規定情形時,應對 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糾正,以協助學校踐行 正當法律程序並作成合法妥適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