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於學校調查處理教師涉及第二條規定情形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
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糾正。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主管機關於所屬學校調查處理教師涉及第二條規定情形時,應對
    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糾正,以協助學校踐行
    正當法律程序並作成合法妥適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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