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醫療機構依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利用廣播、電視所為之醫療廣告,
應填具申請書,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
查核准後,始得依廣播電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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