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員,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購其所
屬期貨信託事業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應受最低持有期間內不得請求買回
之限制。
前項最低持有期間,除主管機關或契約另有規定外,為一個月,並自下列
期日起算:
一、新募集基金為基金成立日。
二、已成立基金為每筆申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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