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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條
縣有不動產之計價,由財政處會同建設、工務、旅遊、農漁及稅務等單位 初估後,送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報本府核定之。 前項初估必要時得委託政府機關、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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