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於收受理事會所送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
錄及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案等法定書類後,應即開始辦理決算之審核。
前項審核,由全體監事互推一人至數人負責辦理。但其審核結果,應由監
事會以會議方法決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監事會辦理決算審核之規定。
三、第一項為監事會於收受理事會所送法定書類後,應即開始決算之審核
;第二項為有關審核人員及審核結果之規定。
四、參照合作社帳目審查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據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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