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保稅區,指政府核定之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
、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
本法所稱保稅區營業人,指政府核定之科技產業園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
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
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事業。
本法所稱課稅區營業人,指保稅區營業人以外之營業人。
〔立法理由〕 一、配合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分別於一
百十年二月三日及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修正名稱為科技產業園區設置
管理條例及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並將「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
業園區」用詞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爰修正第一
項及第二項相關文字,俾資一致。
二、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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