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二條及前條核准籌辦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核准籌辦期間為一年。 但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同意 延展。 依前項規定申請延展者,延展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有關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之核准籌辦期限及同意延展期限與次數 ,以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