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係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歷經 三次修正施行迄今,為明確規範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之核准籌辦期限及同 意延展期限與次數,爰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以資適用。
依第二條及前條核准籌辦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核准籌辦期間為一年。 但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同意 延展。 依前項規定申請延展者,延展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有關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之核准籌辦期限及同意延展期限與次數 ,以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