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各機構聘僱下列外國人擔任教師、研究人員,依本法第四十八條 規定得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 一、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二、獲准居留之難民。 三、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 且有住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