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3日

條文關聯

  各校、各機構聘僱下列外國人擔任教師、研究人員,依本法第四十八條
  規定得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
  一、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二、獲准居留之難民。
  三、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
      且有住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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