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建立非專業投資人商品適合度規章應遵循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信託業將數個投資標的組成單一組合商品,且組合內配置部分超逾客戶風
險承受等級之標的時(以下稱「投資組合」商品),其商品風險等級核算
及組合內標的之配置,應依下列方式辦理(計算範例及說明如附件):
一、「投資組合」商品內各組成標的風險等級分為 N級,組成標的之「風
    險權數」分別為1~N。
二、「投資組合」商品內各組成標的之原始投資金額,除以「投資組合」
    商品總原始投資金額,為該組成標的之「投資比例」。
三、將「投資組合」商品內各組成標的之「風險權數」乘以各組成標的之
    「投資比例」,相加後得出「投資組合」商品之風險權數,採無條件
    進位即為「投資組合」商品之風險等級。
四、「投資組合」商品內應合理配置不同風險等級之標的,且不得僅含括
    信託業內部所定商品風險等級之最低及最高風險等級標的。
五、「投資組合」商品內符合客戶風險承受等級之標的最低投資比例至少
    百分之七十(或超過其風險承受等級之標的最高投資比例不得超過百
    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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