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數位保險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者,
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取得數位或虛擬保險公司營業執照,或具備經營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
    務之能力,或營運模式主要係運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以提供保險商
    品或服務者。
二、符合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資格條件者。
三、最近五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
四、最近五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引進國外數位保險公司成功經營模式,以加速提升我國數位保險創
    新技術與人才,明定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數位保險
    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包含其應具有數位保險公司
    之營運模式、實收資本額或信用評等符合一定標準,並具備五年之健
    全業務經營績效與安全財務能力,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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