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除以投資股 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之 ETF外,應由委託人於初次買賣時 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證券商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封閉型基金( CEF),應由委託人於初 次買賣時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前二項風險預告書採電子簽章簽署方式辦理者,證券商應依第六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風險預告書範本由本公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