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證券商接受委託買賣外國虛擬資產 ETF,委託人以專業投資人為限,且應
建立適當之虛擬資產 ETF商品適合度制度並報經董事會通過,其內容至少
應包括該商品屬性評估、瞭解客戶程序及客戶屬性評估,並於委託人初次
買進前評估委託人具備虛擬資產暨相關商品投資專業知識及具備一定投資
經驗,以瞭解客戶委託買賣該商品之適配性。
證券商接受委託買賣外國虛擬資產 ETF,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證券商應
於委託人初次買進前提供虛擬資產 ETF相關商品資訊,且應由委託人於初
次買進前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前項解說風險作業採電子化方式辦理者,證券商應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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