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
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主管機關應處理事項,得委託或委辦
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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