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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一條(國有財產之檢查方法)
國有財產之檢查,除審計機關依審計法令規定隨時稽察外,主管機關對於 各管理機關或國外代管機構有關公用財產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形, 應為定期與不定期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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