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實驗教育教師、專任運動教練
及協同教學人員,涉及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情形者,其調查程序,準
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職員、教官、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工友、運用於協助教
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教育實習人員及
其他執行教學、輔導管教或研究之人員,涉及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
運用關係情形者,其調查程序,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實驗教育教師、專任
    運動教練及協同教學人員,涉及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情形之調查
    或輔導程序更加完善,爰於第一項明定,其調查或輔導程序,準用本
    辦法規定辦理。
三、為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職員、教官等人員,涉及免職、終止契約關係
    或終止運用關係情形之調查程序更加完善,爰於第二項明定,其調查
    程序,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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