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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一條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 訊問或身體檢查。 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 並保護其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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