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
訊問或身體檢查。
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
並保護其隱私。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