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藥品製造廠名稱變更,廠址不變者,應檢附下列資料,申請變更登記: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藥品許可證清冊。
四、如係國內藥品製造廠,應另附已完成變更之證照影本各一份。
五、如係輸入藥品之製造廠,應另附原廠變更通知函及出產國最高衛生主
    管機關出具之製造廠名稱變更證明文件,並應經我國駐外館處文書驗
    證。但為十大醫藥先進國家衛生機關出具者,得免驗證。
如輸入藥品之國外製造廠廠址不變,製造廠公司名稱或國外許可證持有者
名稱變更,而不涉及權利移轉者,應檢附下列資料,申請變更登記: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藥品許可證清冊。
四、原廠變更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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