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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一條
包件洩漏之放射性包容物,於一般運送狀況下超過許可限值時,包件可 在輻射防護人員監督下予以移去;其在修復及除污前,不得繼續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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