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期貨信託事業於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
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三個營業日內依規定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
申購人。
前項所稱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期貨信託事業首次交付期貨信
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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