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於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 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三個營業日內依規定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 申購人。 前項所稱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期貨信託事業首次交付期貨信 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