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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一條
土地如有流失、坍沒,致一部或全部滅失時,管理機關應派員實地勘查, 並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複丈後檢具複丈結果通知書依法辦理滅失登記並 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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