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土地如有流失、坍沒,致一部或全部滅失時,管理機關應派員實地勘查,
並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複丈後檢具複丈結果通知書依法辦理滅失登記並
報本府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