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徵收耕地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而積欠地租者,應於公告放領
  期間,訂立分期償付契約。違者,原地主得依法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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