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收受捐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捐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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