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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二條
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收受捐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捐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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