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除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第九章之施行日 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係屬學生權益行政救濟機制 之重大變動,行政機關應有充分之準備,並完備相關配套法令之研訂 ,俾能完備學生權益之保障,爰增訂上開條文係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另審酌第九章國民補習教育之施行,尚須配合修正補教法,爰規定除 第九章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