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船舶依前條規定置備安全設備者,並應備有左列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 四款之設備。 一、每一呼吸器具備一組完全充滿之備用空氣瓶。 二、適於供應規定純度高壓空氣之特設空氣壓縮機。 三、處理呼吸器所附足夠備用空氣瓶之充氣歧管。 四、完全充滿之備用空氣瓶,其自由空氣之總容器每一呼吸氣至少六、0 00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