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條文關聯

每一船舶依前條規定置備安全設備者,並應備有左列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
四款之設備。
一、每一呼吸器具備一組完全充滿之備用空氣瓶。
二、適於供應規定純度高壓空氣之特設空氣壓縮機。
三、處理呼吸器所附足夠備用空氣瓶之充氣歧管。
四、完全充滿之備用空氣瓶,其自由空氣之總容器每一呼吸氣至少六、0
    00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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