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核准之技術標準件,其設計變更之分類如下:
一、輕度設計變更: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外之其他設計變更。
二、重大設計變更:指技術標準件之設計變更顯著,將致民航局對該技術
    標準件與技術標準規定之符合性進行全面審查者。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得進行輕度設計變更,並於變更後將修正資料
提交民航局備查;變更後之技術標準件應維持原型號。
經重大設計變更之技術標準件,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應依第五十八條
之規定重新申請技術標準件核准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