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
,不罰。
違反第五十二條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五十二條規定者,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
依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
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
五十二條規定,違反者應予處罰,為符處罰明確性原則,爰修正第二項予
以定明為處罰事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