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及管理原則,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依個案性質決
定,並得依其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作必要調整。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計畫,進行監管
保護,並輔導史蹟、文化景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配合辦理。
前項公有史蹟、文化景觀管理維護所衍生之收益,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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