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之漁獲物完成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向主管機關提交卸 魚聲明書;聲明書格式同附件十七: 一、鮪延繩釣漁船卸魚: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完成卸魚十個工作日。 二、鮪延繩釣漁船卸魚後裝櫃交貨櫃船運送: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最遲 於裝載漁獲物之貨櫃起岸並完成通關十個工作日。 三、運搬船卸魚: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最遲於運搬船完成卸魚十個工作 日。 本辦法所稱完成卸魚,指於港口卸下之漁獲物完成過磅秤重。